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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证券法》为IPO改革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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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从内容来看,确实体现了IPO审核制向注册制过渡的精神。对于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肖钢强调:“股票发行不是不要审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即审核的内容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而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判断。  面对IPO改革,谁来为其保驾护航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谁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呢?《意见》虽然规定,对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甚至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不过从过去的实际情况看,这种责任追究在面对绿大地、万福生科这类公司时似乎无能为力。   此外,虽然《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但这种承诺并不能作为司法证据,一旦有关公司违背承诺,法律也似乎不能奈之若何。实际上,上市公司违背承诺的事情在股市里并不少见。  所以,尽管《意见》强调IPO改革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但这种改革是缺少法律为其保驾护航的。《意见》甚至表示新股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在笔者看来这是对《证券法》关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这一新股发行条件的违背。面对注册制改革,肖钢表示要修改《证券法》,实际上对于时下的IPO改革来说,同样需要修改《证券法》,不然谁来为IPO改革保驾护航就会成为中国股市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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