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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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专门机构是指专门机构指专门从事教育检测、评价、考试、招生等辅助活动的机构,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六)项末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的一种证书,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坚持政事分开 ,政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以备案名义实施变相许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主管单位及发证机构

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具体措施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自主设立的机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末尾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由教育部门负责的评价机构

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试点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由人社部门负责的机构

2019年8月19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一)项末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证书效力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工种: 

电工 车工 钳工 安全员 茶艺师 调酒师 营销员 酿酒师 品酒师 仓储管理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 公共营养师 健康管理师 电子商务师 物业管理员 文化经纪人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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